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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效率高不收费


2007/3/21 9:27:47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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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一家经营印刷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了一台胶印机后,突然接到海关要求补税的通知。这家企业很纳闷:为什么企业通过层层报批许可进口的免税设备要补税?于是,该企业向海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经过认真调查取证,查明申请人进口该设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一个月之内就撤销了征税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时说:“没想到申请复议这么快!还没有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例,类似的情形在海关行政复议工作中屡见不鲜。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195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通俗地说就是由上一级海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以此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海关发生管理相对人不服海关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7184起,审结案件6870起,其中复议终止案件543起,实际作出复议决定案件6327起。其中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2184起,占实际审结案件总数的34.52%;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4143起,占实际审结案件总数的65.48%。以前,一些企业在与海关发生行政争议后想到的是起诉海关,大家一般总是把“民告官”狭义地理解为把海关告上法院,其实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是“民告官”的一种表现形式。

    据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介绍,效率高、不收费是海关行政复议的一大特点。海关行政复议时限明确,一般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与行政诉讼相比,审查期限大为缩短。另外,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使行政争议得到迅速、经济的解决,为管理相对人节省了开支。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方式也比较多,除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提出的书面申请和当面口头申请外,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递交申请。海关总署还要求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凡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隔于复议渠道之外。(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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