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发出关于印发《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市、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巡视机构,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纪检组(纪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组,各高等学校纪委,自治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组,自治区各纪工委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发布实施以来,各级领导干部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招投标活动日趋规范。但是,从巡视工作和违纪案件查处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谋取私利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本人或者通过亲友、身边工作人员采取向有关部门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二、不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实行或者变相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三、不准明示或者暗示项目业主单位规避招标或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范围及程序招标。
四、不准指定评标专家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制定倾向性标书等方式干预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工作,或者与投标人串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
五、不准要求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
六、不准要求项目业主单位购买、使用指定的材料、设备等。
七、不准要求项目中标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改变中标项目内容或者对合同价款设置支付障碍。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领导干部,要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的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