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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实行政府采购


2007/8/20 9:05:08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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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家企业中标为定点维修单位

    ●凡未在定点单位维修的,财务部门不办理结算,财政部门不支付资金

    湖南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继保险实行政府采购后,维修也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8月15日,省财政厅向经公开招标确定为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单位的51家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授牌。今后,凡未在51家招标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车辆,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这51家授牌维修企业(名单见“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hunan.gov.cn),是从89家竞标的一类维修企业中中标而出的,有效期为2年,即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按政策规定,维修结算分国库集中支付和省直单位自行支付两种方式,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直单位(目前占90%),修理费必须实行省财政直接支付,不得从单位授权支付额度内支付;采用单位自行支付方式的,按单位财务制度由单位直接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机动车离开长沙市区,因故障确需在外地修理的,其修理费需凭单位车管部门外出派车单、随车外出公务人员证明,经送修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由单位领导审批报销。

    同时规定,省直单位已与非定点维修企业签订了维修合同的,可执行至合同终止。长沙市区以外的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应选择所在地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实行车辆定点维修,所在地暂未进行车辆定点维修的,单位可自行选择维修企业。省直单位的摩托车、离开长沙市区出现事故或故障的车辆、每台车每次专项维修(含零配件,不含换、补轮胎,电瓶和装饰)费用在500元以下的小型修理可不适用定点维修。 (记者易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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