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1994年收取垃圾服务费,内容限于垃圾收集和运输。从21世纪初,一些城市相继收取垃圾无害化处理费,并将两费合一,统称垃圾处理费。当前,我国661个设市城市中,已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城市实施了“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建立垃圾处置成本监管机制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建立的目的,一是为垃圾处理筹措资金,促进垃圾处理市场的培育;二是通过收费制度的建立,起到垃圾减量化及促进资源化利用。但该项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由于垃圾收运和垃圾处理企业经济属性有差异,前者承担着更多的公益服务性质。比如说,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无论排放单位是否缴费,垃圾都要被清运。
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作为一种环境政策和公共服务制度,其建立必然要体现出环境效益和社会公平原则,兼顾居民的经济承受力及公众认可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三个环节,由于垃圾收运和处理两项服务分别由不同的市场主体提供,为确保收费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政府应起到调控作用。
拿生活垃圾处置来说,和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同,生活垃圾处置价格的制定一般用成本定价法。但价格主管部门并不参与市场准入、需求管理及运行成本的监控,很难判断企业运行成本的真实性。加之生活垃圾处置具有地域垄断性,这种垄断经营难以体现平均成本,使价格部门很难掌握真实成本,所以政府有必要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对垃圾处置服务收费成本有个预算。
最为根本的是要建立垃圾收集处置综合成本监管机制,定期对这些服务企业进行成本审定与评估,并将成本信息进行披露,这样不仅可以激励企业降低成本,而且可以让交费主体有较大程度的认同和支持。
制定科学的收费模式
目前,我国已有一部分城市已经开始施行生活垃圾收费,有些城市的收费工作已开展多年。这些城市多采用分组定额收费,即按特定的产生源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这种计费方式比较简单,但不太合理。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首先是测算收缴额,它由垃圾单位处理费用与垃圾排放量确定,其中单位处理费用(如元/吨)按实际处理成本及相关成本计。因此测算收缴额关键在于对垃圾排放量计量方式的确定,其次才是确定收缴方式。
收缴方式可分自动缴费、委托代收和上门收取。实践表明,现行的上门收费方式存在着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收缴率低,各地垃圾处理费的实际收缴率大多为30%~70%;二是收缴成本高,一般为实际收缴额的20%~50%。收费成本主要用来维持庞大的收费队伍。采用恰当的收费方式,借助恰当的收费渠道是从根本上解决收缴垃圾处理费问题的关键。
现行收费方式需改进
将现行的生活垃圾收费的计费方式与收缴方式进行有效的排列组合,可以确定生活垃圾收费的几种基本方法。
定额+上门收缴。这种方法简明易行、方便群众,是我国大多数城市所采用的现行收费方式。其明显特征是收费没有和排放量挂钩,因此不具有鼓励垃圾源头减量的作用;更由于没有一定的约束机制,无法保证收缴率;再者,上门收缴增加了成本,还存在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定额+委托收缴。其主要形式为“捆绑式”收费,相对于前一种收费方法,其收缴方式更简便、易操作,不但节约了成本,而且由于搭建了强制性的收费平台,使得收费过程更加简化,收缴率大大提高。但是跟前一种方法一样,收费没有跟垃圾排放量联系起来,对排放者的行为仍然没有太大约束作用,所以对实现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没有帮助。
计量+上门收缴。由于收费额度与生活垃圾排放量直接相关,必然使得人们尽量减少垃圾排放量,增加垃圾的回收利用程度,因此能体现公平、合理和环境可持续性。实践证明它具有明显的垃圾减量效果。但是与定额收费相比,除其过程相对复杂、运行成本高以外,而且会引发两个问题:一是非法自行处理及随意堆放垃圾;二是当自行处理或随意堆放量较大时,垃圾处理设施不能按设计能力正常运行,导致垃圾处理部门亏损经营,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国家投资的回收。因此如不妥善处理,减量化效果亦会落空,费用也难以收取。
计量+委托收缴。其主要形式“搭车式”收费,即先行统计、核定垃圾量,将其换算成垃圾费后并入水费或电费中收取。这种方法同样具有明显的垃圾减量效果,且收缴率高,是国外垃圾收费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垃圾收费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逐月、逐户的计量、计费过程太过繁琐,导致其管理难度及成本相对偏高。
超量+上门收缴。这种方法在我国工业排污收费领域广泛使用,但在生活垃圾收费上使用较少。由于规定了一个阈值,超过了这个阈值要追加收缴费用,严格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罚款性收费,因而强化了减量化作用。但由于超量的标准难以确定,同样成本较高,且收缴比较困难。
超量+委托收缴。从理论上分析,这是一种环境效益好,且成本较低,收缴率高的方法。但其统计过程复杂,目前条件下的可操作性不强。
总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积极探索。国外实践表明,垃圾收费制度建立,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服务于不同的功能目标。为发展循环经济,更好地促进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推行垃圾收集与处理收费制,势在必行。(刘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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