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是一种环境污染源,因而每天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为此承担付费义务,本是无可厚非的事。但垃圾处理收费的实现过程及其责权利的分担是个非常复杂的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设计必须确立公众利益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首先是确立合理的收费标准,让公众能够接受,其次是让环卫经营企业提供令人满意的公共服务。这之间是否能形成有效的互动和激励,是门学问,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设计。有一点是要明确的,垃圾收集处理不是一种面向公众可以直接计量的商业服务,它的服务对象的不确定性以及它的公益性,致使其不同于一般竞争性行业。
公众支付的垃圾处理费同垃圾处理的成本及企业利润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是一种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的手段,而不是垃圾收集处置企业获得商业盈利的来源。城市垃圾处理是一项市政公用事业,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选择、监督权。政府将择优选择经营企业,并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从而让垃圾收费成为保护公共利益、节约公共资源的必要方式。(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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