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规范城市排水秩序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
2008/8/13 16: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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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枣庄市出台并实施了《枣庄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枣庄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依据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结合枣庄市实际情况制定。该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而制定的。该办法规定,凡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输排水许可证,否则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该办法规定了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有关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对排水水质的要求以及违反该办法的处罚措施等。

  为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市建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下发了《枣庄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将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城市污水处理厂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由行政管理转变为契约化管理。该办法规定,在枣庄市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运行费的运行机制。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改制,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实行BOT、TOT项目运营。尚未实行BOT、TOT项目运营的,要推行企业化管理,实行管营分离,主管部门要与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该办法规定,实行BOT、TOT项目运营的,财政部门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核拨污水处理费;未实行BOT、TOT项目运营的,主管部门逐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进行核查,财政部门拨付运行费用。

枣庄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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