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吉林省政府了解到,日前,吉林省政府下发文件制定节能减排的一些具体措施。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文件中提出,城市污水处理厂如果建设缓慢或不能做到正常达标运行的地区,将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评,并暂停拨付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补助资金。
目前,吉林省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14座,减少了城市污水排放量42%,另有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20座,拟建城市污水处理厂25座。按照文件要求,吉林省还将继续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并大力推进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2008年将确保规划中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其中,长春南部和伊通、蛟河、桦甸等县(市)的污水处理厂今年年底前必须建成运转。
此外,为确保污水处理厂能发挥实际作用,吉林省还提出,新建及已经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其实际处理污水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2008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得低于80%。(记者褚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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