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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防城港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2008/9/21 22:0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明确防城港市城市住房建设发展策略和住房建设发展目标,促进形成合理的住房结构,确定与住房建设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配套布局,促进城市住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编制防城港市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广西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桂建规园[2006]40号文及《防城港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和《防城港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为指导,按照国家和广西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发展策略、原则及依据
 
第五条 住房发展策略
1、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纳入防城港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的比重,并按要求完成每年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的计划指标;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进行规范管理。
2、 城市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纯收益的一定比例转化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
3、严格拆迁管理,加强规划控制和项目审批,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切实稳定住房价格。
4、确定各地块普通商品住房的区域性布局和总体建设比例,确保市场有足够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5、努力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发展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加快实现住房供求平衡,做到居民一户一套住房,合理解决暂住居民住房问题。
第六条 规划原则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原则。
2、住宅建设布局本着与城市发展方向相一致的原则。
3、全市平衡,城区协调,整体控制,优化住房结构的原则,促进城市住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4、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加速对城市布局调整;严格控制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建设。
5、坚持居住小区的建设要规划先行的原则,综合开发,配套齐全,智能化管理,以全面提升人居环境。
6、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3、《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4、《防城港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
5、《防城港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8、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9、《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
10、《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民政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统计局 第162好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11、《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12、《广西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办法(暂行)》(桂建规园[2006]40号);
13、《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
1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16、《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
1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期限、规模
 
第八条 规划期限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期限为:2008~2012年。
第九条 人口规模
至2010年中心城区规划人口为:25.0万人;
至2012年中心城区规划人口为:30.0万人。
第十条 用地规模
至2010年,住房用地总量为851.48公顷, 人均住房用地34.06平方米。至2012年,住房用地总量为981.48公顷,人均住房用地32.72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 住房供给模式
    住房采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等四种供给模式。
     1、廉租住房提供给本市处于生活最低保障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廉租住房建设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直接建设的廉租住房为辅。
    2、直接建设的廉租住房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划拨土地并出资集中建设;一类是配套建设有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
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确保政府掌握一定的房源以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在用地规模、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面积不少于该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单套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具体按照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防城港市政府相关保障措施执行。
    3、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而提供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居住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4、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主要满足具备一定房产消费能力的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为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
    5、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主要满足较高收入以及超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主要由市场调节。
    6、为更科学合理地指导各类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新建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比例采取“总量控制”和“项目平衡”相结合的原则,在满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年度新审批、新开工住房总面积比重70%以上的“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根据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项目平衡”,科学分类合理确定其住房结构比例。
    7、拆迁回建住房面积可选择1:1(即拆多少补多少)补偿或“实物加货币”补偿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3、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5、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6、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7、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8、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规划目标
1、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2、全市平衡、城区协调,整体控制。至2012年新增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回建房)用地,必须占全市新增住房用地总量的70%以上;新增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回建房)面积,必须占新开发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3、完善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创建完善的社区服务和优质的人居环境。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至2012年新增住房用地316公顷。其中:新增廉租房用地9.13公顷,占新增住房用地的2.89%;新增经济适用房用地22.53公顷,占新增住房用地的7.13%;新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183.32公顷,占新增住房用地的58.01%;新增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用地94.8公顷,占新增住房用地的30%;拆迁回建房用地6.22公顷,占新增住房用地的1.97%。拆迁回建房用地用于建设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总量控制
至2012年新增住房建筑面积599.25万平方米、共64986套住房;其中规划新增廉租住房建筑面积13.69万平方米、2736套(其中1050套为集中建设,1686套为配套建设);规划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36.05万平方米、6000套;规划新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357.3万平方米、39895套;规划新增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共179.77万平方米,14980套;规划期内拆迁回建房面积12.44万平方米、1375套。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008年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3.02公顷(其中廉租房1.0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2.0公顷),商品房用地58.48公顷(其中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39.58公顷, 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18.9公顷),拆迁回建房1.5公顷;
2009年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5.1公顷(其中廉租房1.4公顷,经济适用住房3.7公顷),商品房用地54.5公顷(其中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36.2公顷, 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18.3公顷),拆迁回建房1.4公顷;
2010年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6.94公顷(其中廉租房1.91公顷,经济适用住房5.03公顷),商品房用地53.82公顷(其中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35.22公顷,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18.6公顷,),拆迁回建房1.24公顷;
2011年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7.7公顷(其中廉租房2.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5.5公顷),商品房用地56.26公顷(其中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36.76公顷,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19.5公顷),拆迁回建房1.04公顷;
2012年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8.9公顷(其中廉租房2.6公顷,经济适用住房6.3公顷),商品房用地55.06公顷(其中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35.56公顷,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19.5公顷),拆迁回建房1.04公顷。
第十七条 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1.53万平方米,306套(其中115套为集中建设,191套为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530套;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76.91万平方米,8545套;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共36.27万平方米,3020套;拆迁回建房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330套。
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420套(其中160套为集中建设,260套为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5.92万平方米,985套;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70.49万平方米,7830套;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共34.85万平方米,2905套;拆迁回建房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310套。
2010年,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2.86万平方米,570套(其中220套为集中建设,350套为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8.05万平方米,1340套;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68.58万平方米,7620套;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共35.13万平方米,2930套。拆迁回建房建筑面积2.48万平方米,275套。
2011年,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660套(其中250套为集中建设,410套为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8.8万平方米,1465套;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71.78万平方米,7975套;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共36.84万平方米,3070套。拆迁回建房建筑面积2.08万平方米,230套。
2012年,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780套(其中305套为集中建设,475套为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0.08万平方米,1680套;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69.54万平方米,7925套;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共36.68万平方米,3055套。拆迁回建房建筑面积2.08万平方米,230套。
 
第五章   住房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各类型住房用地规划布局
1、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用地集中布置在桃花湾片区和市中心区地块,主要是桃花湾内湖沿岸以及新市政府周边的滨湖滨海地块。另外在防城区新开发用地内也规划两块本类用地。本类住房的开发建设主要依靠市场化来完成,要调动开发积极性,充分利用地块的优越配套条件,挖掘城市土地的价值,提升防城港市城市住房的品位。
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用地的容积率控制在1.8~2.2之间,建筑密度控制在25%~28%之间,绿地率不低于30%。
2、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m2)建设用地规划
新建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与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同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规划其建设用地与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用地混合布置,另外,在市中心区地块的沿城市干道居住用地主要用于建设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容积率控制在1.8~2.8之间,建筑密度控制在25%~30%之间,绿地率不低于30%。
3、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规划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规划在桃花湾片区规划两块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在市中心区范围内规划三块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在防城区内新规划一块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
新增经济适用房用地的容积率控制在1.8~2.2建筑密度控制在25%~30%之间,绿地率不低于30%。
4、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廉租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50m2以下。规划在桃花湾片区桃花湾内湖的东侧和东北侧各布置一快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市中心区内布置三块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防城区内规划一块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控制在1.7~2.0之间,建筑密度控制在25%~30%之间,绿地率不低于30%。
5、拆迁回建房建设用地规划
拆迁回建房用地主要解决防城港城市扩张过程中拆迁的各个城中村居民的住房问题。如公车工业区有李桃山搬迁安置住宅区、渔洲坪工业区有渔洲坪搬迁安置住宅区、桃花湾片区有长山新区搬迁安置住宅区、中心区有缪屋、冲孔、生鸡坜搬迁安置住宅区、江山半岛旅游区有武钢疗养院搬迁安置基地和白龙核电项目搬迁安置基地、港口区有白沙万搬迁安置住宅区等。
此类用地的容积率控制在1.8~2.2之间,建筑密度控制在25%~30%之间,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六章   住房改造拆迁规划
 
第十九条 住房改造范围、改造措施及改造时序
1、完善老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和现代生活设施,规划主要对防钦路和防邕路的防城城区段、友谊路、富裕路等周边地块进行改造,计划于2012年前完工。
2、对老城区内一些单栋房屋质量较差、建筑立面效果较差的房子进行整理、修缮、加固和调整,计划于2009年底前完工。
3、规划主要对兴港大道、渔万路、中华路、东兴大道等沿线建筑进行修缮改造。计划于2010年前完工。
4、规划对渔洲坪、缪屋、冲孔、生鸡坜、白沙万等城中村进行整治,拆除违章建筑和危房,增加绿化和市政设施,计划于2011年前完工。
第二十条 住房拆迁规划
防城港市城市建设土地储备较充裕,住房拆迁工作主要是由于城市扩张而需要拆迁的近城村落。如公车工业区有李桃山搬迁安置住宅区、渔洲坪工业区有渔洲坪搬迁安置住宅区、桃花湾片区有长山新区搬迁安置住宅区、中心区有缪屋、冲孔、生鸡坜搬迁安置住宅区、江山半岛旅游区有武钢疗养院搬迁安置基地和白龙核电项目搬迁安置基地、港口区有白沙万搬迁安置住宅区等。
第二十一条 拆迁回建住房建设用地范围、规模
2008~2012年期间,共规划6.22公顷住房用地用于拆迁回建房建设,拆迁回建房用地主要解决城中村农民拆迁户的异地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标准
防城港市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按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进行。
(1)、同等面积安置,即被拆迁建筑面积(主房面积+伙房面积)=安置房屋面积。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m2以下的应选择50m2户型;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m2~50m2的应选择70m2户型;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m2~80m2的应选择90m2户型;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80m2以上的应选择120m2户型。
如应选择安置房面积多于被拆迁房建筑面积的,多出部分按经济适用房标准由拆迁户出资购买;如被拆迁户想购买比应选择安置房更大面积的户型,则所选户型超出应选户型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计价。
防城港市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标准详见文本附表四~附表七。
 
      第七章   市政与公用服务设施规划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教育设施:在住房用地内规划设置17所中学、18所小学。学校结合居住区、小区公共绿地布置。
2、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医院6处,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个,改、扩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4个。
3、文化体育设施:设置综合影剧院6处,新建3处;文化活动中心6处;文化活动站18个。
4、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农贸市场18个。
5、环卫设施:规划公共厕所62个,新增43个;规划小型垃圾转运站36个,中型垃圾转运站2个,大型垃圾转运站2个。
第二十四条 居住区停车场规划
居住区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建设必须按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 (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  称
单  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 /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0.3
集贸市场
车位 /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
饮食店
车位 /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
车位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0.2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2)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居住区配建停车场按0.6车位/户设置,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大于150米。考虑到防城港市居住用地较为充裕的优越条件,可适当提高居住小区“车位与户数比”至0.8。
 
第八章  建设时序
 
第二十五条 建设时序
以优先保证政府政策性住房用地为主要原则,本次住房规划的建设用地主要分两期完成。一期为2008至2010年,二期为2011至2012年。
一期住房建设用地主要为:桃花湾内湖周边及其以东地块;市中心区城市干道沿线地块;防城区伯南公园以南沿防城江地块。
一期住房用地面积总计186公顷,新增住房建筑面积354.17万平方米,住房3.79万套。
二期住房建设用地主要为:桃花湾内湖西侧和北侧地块;市中心区城市次干道沿线地块以及其北端地块;防城区东南部地块。
二期住房用地面积总计为130公顷,新增住房建筑面积245.08万平方米,住房2.7万套。
防城港市住房建设用地、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建设套数的分期开发实施情况详见文本附表一~附表三。
 
第九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六条 政策与措施
1、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
2、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3、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4、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5、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6、积极稳妥的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
7、加强房地产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8、建立和完善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实施的相关机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经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解释权属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若因特殊原因(如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本规划加以调整的,则应严格按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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