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内容

【区域经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征求意见稿)
2008/10/8 21:39:03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促进北部湾经济区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区范围】  方案一: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以及玉林市、崇左市所辖行政区域。
    方案二: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所辖行政区域以及玉林市、崇左市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优先发展】  自治区保障和促进北部湾经济区优先发展,把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广西科学发展的排头兵、率先发展的先行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
    第四条【功能定位】  北部湾经济区立足北部湾,服务西南、华南和中南,面向东南亚,充分发挥连接多区域的重要通道、交流桥梁和合作平台作用,以开放合作促进开发建设,努力建成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成为带动、支撑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和开放度高、辐射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
    第五条【发展目标】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建设成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中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六条【发展原则】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科学发展;坚持开放合作,促进互利共赢;坚持市场导向,促进优势互补;坚持科学布局,促进有序发展;坚持集约开发,促进要素集聚;坚持生态保护,促进环境友好。
    第七条【发展方式】  北部湾经济区坚持以空间换时间、以资源换产业、以存量换增量的发展方式,加快发展进程,优化发展结构,提升发展水平,提高发展质量。
    第八条【战略重点】  方案一: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战略重点:
        (一)优化国土开发,形成开放合作的空间优势;
        (二)完善产业布局,形成开放合作的产业优势;
        (三)提升国际大通道能力,构建开放合作的支撑体系;
        (四)深化国际国内合作,拓展开放合作新空间;
        (五)加强社会建设,营造开放合作的和谐环境;
        (六)着力推进改革,创新开放合作体制机制。
    方案二:删除本条。
    第九条【产业重点】  北部湾经济区充分发挥区位、港口和资源优势,重点发展以下产业:
        (一)以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电力、电子、轻工食品、高新技术和海洋等产业为重点的现代工业;
        (二)以种植业、畜牧业和海洋渔业为重点的现代农业;
        (三)以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房地产业和旅游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
    第十条【管理体制】  北部湾经济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完善行政区划设置,创新经济区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方案一:北部湾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统筹发展规划实施、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产业布局、统筹功能区开发、统筹政策制定、统筹资源管理、统筹使用建设资金以及统筹解决其他重大问题,具体职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方案二:北部湾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对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组织制定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大产业发展、城镇群建设及土地利用等规划。
        (二)组织制定港、路、水、电等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组织和管理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的建设。
        (三)授权负责管理和整合港口、铁路等重要资源和国有资产,组建和管理港口、铁路建设和经营公司,促进经济区路港一体化发展。
        (四)统筹管理经济区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审定岸线资源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组织经济区建设的宣传推介工作。
        (六)筹集、管理和安排使用经济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七)研究提出加快经济区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政务环境】  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方式,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北部湾经济区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按规定确定北部湾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统一行使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权。
    第十三条【落实规划】  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调整相关专项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北部湾经济区现代化港口、高速公路、铁路、航空设施、能源、通信、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改革】  创新北部湾经济区土地管理方式,把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与完善城乡土地管理制度相配套,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实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改革试点,并与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规模相适应。
    第十六条【用地保障】  自治区优先安排北部湾经济区建设项目用地。
    自治区依据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需要,在国家下达由自治区掌握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中,增加北部湾经济区土地利用指标。自治区每年安排的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北部湾经济区内的工业园区。北部湾经济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用地由自治区统一安排,确保用地需要。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按照 “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自治区对耕地的占垦调节可以跨设区的市实施占补平衡,优先保障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建设用地。
    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试验。
    第十七条【金融服务】  完善北部湾经济区的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健全金融组织体系,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快形成区域性金融中心。
    鼓励设立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发行市政债券,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设立期货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性金融企业和新型金融服务组织。
    第十八条【资金支持】  自治区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专项资金,支持沿海港口、公路、铁路、供水、供电、口岸、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园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自治区有关部门安排技术改造、交通、建设、科技、水利、农业、林业等建设资金应当重点支持北部湾经济区。
    自治区对北部湾经济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上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海域使用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一定比例返回。将北部湾经济区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分享部分增量专项用于增强北部湾经济区的投融资能力建设。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保税物流】  自治区支持北部湾经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发展保税物流业。
    第二十条【口岸建设】 加强北部湾经济区口岸建设,提升口岸等级,推动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部门实行“一站式”通关检查,促进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一条【社会建设】  加强北部湾经济区教育文化、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等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各项社会事业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城乡统筹】  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农村综合改革,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城镇化进程。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  加强北部湾经济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四条【开放合作】  创新北部湾经济区区域合作体制,促进国际国内区域经济合作。
    第二十五条【人才开发引进】  优化北部湾经济区人才开发体制环境,加快培养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所需人才。
    健全人才引进机制,通过调动、聘用、兼职、技术入股、人才租赁等方式吸引人才为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发展服务。
    第二十六条【综合配套改革】  推进北部湾经济区行政管理体制、市场体系、土地管理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大胆试验,开拓创新,为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第二十七条【政策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具体政策规定,北部湾经济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授权规范】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湾经济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依据权限制定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第二十九条【鼓励表彰】  对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依法予以保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  北部湾经济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和落实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实施不力或者不当实施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免责规定】  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行政程序规定,未从中牟取私利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施生效】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 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