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行政审批标准
依据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一)初始注册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