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7、11、12条。
1、变更注册单位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受聘于一家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4)年龄在65周岁以内;
(5)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2、续期注册
1、申请人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或申请人注册有效期过期,需重新从事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2、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3、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4、年龄在65周岁以内;
5、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3、初始注册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未超过3年的;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超过3年,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2、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3、年龄在65周岁以内; 4、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