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安分园标准厂房及综合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设计(E4512002876002206001001)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7.1条履约保证金原为:
□不要求
☑要求【备注:①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信誉实力决定是否收取;②鼓励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等形式【备注:严禁要求中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严禁现金形式缴纳的额度与其他形式不一致。】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3%【备注:上限为设计估算费用的5%。】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15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备注:此处约定应与合同专用条款一致】。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任一方提交。
现更改为:
R不要求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履约担保原为:
设计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设计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3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设计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期限及退回:
形式:银行保函、现金、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
金额:履约担保为合同价款的 3 %。
期限: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设计人设计阶段完成之日止。但采用履约保函时,如果设计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设计阶段完成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设计阶段完成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退回:履约保证金在设计阶段完成7日后可向发包人提出退回履约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设计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设计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金的余额退还给设计人(无息)。
现更改为: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0.3.1款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原为:
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10% 。
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现更改为:
定金的比例 无 或预付款的比例 无 。
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0.5.3款结算和支付原为:
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现更改为:
1. 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 %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第四条设计费支付方式第1款原为:
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现更改为:
1. 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 %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适用于市政工程)第四条设计费支付方式第1款原为:
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设计费。
现更改为:
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 %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设计费。
七、本通知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都安)、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八、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翠屏路13号
联 系 人:韦江潞
电 话:0778-5163452
招标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河池市金城江区上任南路27号
联系人:廖鸿凯
电 话:0778-2289960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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