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政务[2008]18号
各市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以下简称《换证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换证通知》的规定,我区本次需进行换证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范围,是各工程设计企业已经取得的各类甲、乙、丙级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已经取得5年有效期的专项资质证书除外)。
二、对于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各类甲、乙、丙级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应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的规定申请换证。
三、对照《标准》中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对于暂时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企业,需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向我厅提交暂不参加本次换证的报告后,可不参加本次资质换证,但最迟在2010年1月31日前,需按《标准》规定的资质分级标准重新申请换证。
四、申请各级别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需提交的换证申报材料均按《换证通知》的规定报送。
五、申请甲级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的申报材料,请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直接报送我厅,经我厅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申请乙、丙级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的申报材料,需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08年7月31日之前报送我厅审批。
六、各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的企业,请按上述规定时限,将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申报材料报送我厅设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资质受理窗口(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三楼34~36号窗口),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七、各工程设计企业在资质换证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政务服务中心联系。
联 系 人:黄克明
联系电话:0771-2366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