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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与施工四类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4/1 8: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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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2012]3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持有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二、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实行分级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延续的审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延续的审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计与施工三级资质延续的审批。

   三、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我厅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四、对于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现有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厅将不予批准其资质延续申请(含一级初审上报)。企业可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重新核定,最高核定其原有资质等级的下一级资质。

   五、申请资质延续,目前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具有电气或相近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中级及以上职称,10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

   六、申请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原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五)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整改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该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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