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政务〔2015〕3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102号)和《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证书”)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取得一体化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也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但申请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换证的企业应在一体化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或2016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分别申请换发与原一体化资质证书对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也可选择其一进行换证。申请换证时需将原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正本及所有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三、按照简单方便的原则,申请换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一)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申请资质证书换证基本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需使用原身份认证锁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www.gxcic.net)首页,在“在线服务”栏目点击“网上办事大厅”,录入企业的基本信息;
(六)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换证需提供《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体化二、三级资质企业需通过“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上报企业基本信息并打印《受理信息采集表》。请登录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cir.com.cn)购买《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软件。
申请换证的企业持上述材料及其原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换证申请、核验原件并签署初审部门审查意见后密封材料,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换证。
四、已取得一体化一级资质的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时,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和本通知要求,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的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已换领的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申请换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附件: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
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申请资质证书换证基本信息申报表》 附件2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申请资质证书换证基本信息申报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