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编制过程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是确保建筑工程结构安全、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等国家或行业标准均对应进行建筑沉降观测的工程范围予以了明确。但近年来在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我厅发现部分工程未按照设计、标准以及方案的要求开展沉降观测工作,缺乏主体施工过程中的沉降观测记录,给工程结构安全带来较大隐患,因此,为保证主体结构安全管理,必须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
通过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规范我区沉降观测行为标准,使我们全面掌握主体结构施工各阶段的垂直沉降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沉降异常现象,从而确保工程结构安全。
2016年6月,我站即开始组织专家起草该通知,并于2016年8月形成了第一稿征求意见稿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向各设区市征求意见,有16个单位或个人反馈了意见(其中2家单位或个人未署名,4家单位无意见)。2016年12月,在充分考虑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站对文件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第二稿。2016年12月28日,我站组织了一次专家论证会,9位到会专家分别提出了修改意见,据此我站再一次进行修改形成了第三稿—终稿。
二、主要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四)《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 50618-2011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桂建管〔2013〕11号)
(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规定共有3大点,分别明确了须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开展沉降观测的相关单位的责任以及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一大点,共列出了七类须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
第二大点,共有七小点,分别列出了建设、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单位在开展沉降观测工作中应负的责任。
第三大点,对监督机构提出加强沉降观测监督抽查工作的要求,并对已完工但未按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提出增加沉降观测时间并将观测结果作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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