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
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全区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意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双重预防工作”),以及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双重预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险隐患定义及分类)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组合。施工安全风险(以下简称“安全风险”),根据其发生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划分为四个级别:一级风险(重大风险)、二级风险(较大风险)、三级风险(一般风险)、四级风险(低风险)。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在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因素。根据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指通过对风险的辨识和分析实施改进,能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再通过排查治理,能及时找出工作中的疏漏并消除隐患的一整套组织和实施程序。各工程参建单位据此可以准确把握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做好超前防范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双重预防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防治并举、企业主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原则。
第六条 (参建单位职责)工程参建单位是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有效运行。
第七条 (主管部门职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双重预防工作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双重预控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双控平台”),实现风险与隐患的清单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双重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各工程参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安全风险实施分级分层管控,建立并贯彻落实分级分层管控制度,明确风险分级别管控的措施和责任分层级承担的工作要求,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进行管理,逐一落实各单位、各项目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
风险分级别管控应当遵循风险级别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应当由单位负责重点跟踪和管控,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风险点所在的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具体管控。一般风险、低风险应当由项目部直接负责管控。
第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工程参建单位应当规范事故隐患的排查、辨识、治理、消除全过程的管理,制定并贯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隐患分类排查治理的事项、内容、时间、频次、措施以及责任分层级承担的工作要求,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治理和消除隐患。
隐患分类排查治理应遵循隐患类别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单位负责全程跟踪和监督治理,项目部负责落实具体的排查治理工作;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部负责治理。
第十条 (信息化管理制度)工程参建单位应当通过“双控平台”开展双重预防工作。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双控平台”填报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清单(简称“项目风控清单”,样式详见附件1)、单位的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台账(简称“单位风控台账”,样式详见附件2)、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样式详见附件3)和事故隐患治理台账(样式详见附件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填报的项目风控清单、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进行审核,并跟踪施工现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情况,监督施工单位逐项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逐项消除事故隐患。
鼓励工程参建单位开发建设本单位的双重预防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自治区“双控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定期评估制度)各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定期评估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健全机制和调整工作目标。发生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评估工作,认真查找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补充完善机制。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运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和所参建项目的双重预防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危险源辨识台账、风险分析和评价记录、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和方案、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记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方案、专家论证报告、治理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核查和消除记录;相关影像资料。重大、较大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应当单独建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首要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对双重预防工作承担首要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参建单位支付双重预防工作所需费用,全面协调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施工安全双重预防工作。
建设单位不具备施工安全双重预防工作能力的,可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其开展双重预防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但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职责)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应当提前识别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出保障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建议。必要时勘察单位应当补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主体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将双重预防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定期检查监理项目部的双重预防工作;监理项目部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遵照实施。依法依规监理可以不介入的工程项目,本办法中规定的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负责。
监理项目部应当采取现场巡查、旁站、审核查验等方式,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风险识别与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项目重大风险点、较大风险点施工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施工现场履行旁站监理等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主体职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各职能部门、项目及岗位的双重预防工作职责,建立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各项工作机制,将双重预防工作的内容纳入本企业及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协调双重预防工作;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具体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双重预防工作。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双重预防工作职责。
第四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七条 (风险分级判定和管控原则)安全风险分级判定、分级管控可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一级风险(重大风险、红色):指作业过程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群死群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施工作业活动;一级风险防控需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风险监管体系。
(二)二级风险(较大风险、橙色):指作业过程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人身重伤、人身死亡事故或者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施工作业活动;二级风险防控需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公司(区域公司)的安全风险监管体系,对不设置分公司(区域公司)的总承包单位,需纳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风险监管体系。
(三)三级风险(一般风险、黄色):指作业过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人身轻伤事件或者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件的施工作业活动;三级风险防控需纳入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风险日常监管体系。
(四)四级风险(低风险、蓝色):指作业过程存在较低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轻伤及以下事件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件的施工作业;四级风险防控需纳入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风险日常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风险辨识)安全风险辨识应当包括下列因素:
(一)施工工艺、施工技术和施工设备;
(二)施工周边环境或相邻场所可能发生灾害的输入性影响;不利气象条件、不利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引发的自然灾害;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五)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九条 (项目风控清单)施工项目部应当按照本单位要求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组织制定项目风控清单,清单经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审核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章确认。
第二十条 (单位风控台账)施工单位应当掌握所承建的全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状况,建立本单位的风控台账,依据台账对一级、二级风险全程跟踪、管控。风控台账应当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发布。风控台账供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开展风险分级别管控和分层级负责任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方案编制与审批)对已确定的安全风险,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当包括风险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管控措施(含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教育培训、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保证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人员监督方案实施,并形成相应记录。
一般风险点和较低风险点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实施。
重大风险点和较大风险点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确认后实施;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周边环境、施工工艺、工程情况的变化,及时开展对风险的动态辨识和对风控清单的更新工作,重新调整专项方案,制定相应的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本办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示与建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公示制度、风险识别卡和安全风险“告知卡”制度。在施工现场大门明显位置、风险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牌,公告内容可参照风控清单;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区域应当设置风险识别卡和安全风险告知卡,其他风险区域可视情况设置,识别卡和告知卡的内容可从风险公告信息中选取并细化。风险公告牌、识别卡、告知卡应当结合工程进度及时更新内容和调整位置。
第二十三条 (定期和分级检查)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施工单位应当定期通过现场巡查、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方式跟踪风险状况,督促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及时处理风险管控过程中存在问题,把各类安全风险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抽查,督促各工程参建单位履行风险管控责任。
不同管理层级应当开展不同频次的巡查或检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巡查,分管安全负责人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检查,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检查;项目部每天均应当开展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应当开展专项巡视。各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并跟踪整改情况,检查和整改过程应当形成检查、隐患整改和闭合记录等风险管控资料。
第二十四条 (风险告知和分类管控)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施工班前会等方式告知各岗位从业人员本岗位存在的施工安全风险及应当采取的措施,使其正确识别风险并掌握规避风险和应急处置的措施。
重大风险点、较大风险点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巡查现场并做好巡查记录,项目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在现场组织、指导施工,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当在现场监督和记录。按规定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巡视检查重大和较大风险点,并安排监理人员旁站记录。
一般风险点、低风险点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项目监理人员应当巡查风险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五条 (隐患等级判定)事故隐患等级可根据下列要求判定:
(一)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范围的,应当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一级风险源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二级风险源存在的安全隐患经工程项目部研判,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除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原则上应当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五)当出现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判定事故隐患等级;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判定结果签章确认。必要时,建设单位可报请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等级判定及其相关论证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制定项目隐患排查清单和治理方案)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贯彻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项目风控清单,排查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编制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应当列出隐患名称、等级、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应急措施等内容。
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均应当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审核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章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制定单位治理计划)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审查所承建的全部工程项目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和隐患治理方案,并结合本单位风控台账,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和隐患治理计划,按计划监督和指导项目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定期统计、分析、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和治理计划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发布,供施工项目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隐患整治办法)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当督促项目部整改;项目部在组织整改和消除隐患后,经项目负责人复查合格,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确认后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当跟踪项目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隐患消除情况,并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续施工无法保证安全的,项目部应当立即暂停局部或全部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项目隐患治理方案实施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并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到现场核查并签章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班前会、工地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理隐患处置办法)监理单位应当监督和指导监理项目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监理项目部应当编制隐患排查治理监理实施细则,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按实施细则要求每天督促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隐患处置工作,并留存隐患排查和隐患处置监理记录。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监理项目部应当发出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消除,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于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发出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消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隐患整改过程进行巡查,并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旁站监理;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停局部或者全部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应当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事故隐患报告)对于施工现场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需要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协调处理的事故隐患,建设单位应当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现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和可能影响的范围、需要配合的单位或部门等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管职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双控平台”,定期分析全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双重预防工程情况,监督、指导各地依法开展双重预防工作,将双重预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全区双重预防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双控平台”,定期分析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双重预防工作情况,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工程参建单位依法开展双重预防工作,督促落实自治区双重预防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双重预防工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监督检查中应当关注企业的风险分级管控情况,对存在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的项目,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和频次;对存在一般风险、低风险的项目,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施差异化监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双重预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隐患处置)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检查中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立即整治,限期消除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挂牌督办,并跟踪、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无法保证施工安全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暂停局部或全部施工。
第三十四条 (信用管理)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实施等情况纳入参建单位信用记录,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双重预防职责的,记不良信用记录,采取通报、约谈、媒体曝光或者依法处罚等严管重罚措施,督促各参建单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兜底条款)本办法未详之处,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解释单位)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