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和拆卸企业(以下简称“建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建筑施工安全,促进建机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和拆卸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23年10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谈光旭,联系电话:0771—5855409;电子邮箱:zaz@zjt.gxzf.gov.cn。
附件:《广西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和拆卸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和
拆卸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和拆卸企业诚信建设,构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机制,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起重机械租赁的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安装和拆卸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安拆企业”),以及同时从事租赁、安装和拆卸起重机械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一体化企业”)共3类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上述3类企业以下统称为“建机企业”。
在房屋市政工程中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以下简称为“起重机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机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评价周期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的综合实力、现场管理、信用记录进行量化考核后,建机企业所获得的诚信分。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建机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广西建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实施。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建机企业的现场管理评价,具体工作可委托本辖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实施建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协助开展建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评价人员,是指持有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人员。评价小组应由至少2名评价人员组成。
第六条 评价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诚信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手段,以建筑起重机械为载体,实行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七条 建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周期为半年。各评价机构对本辖区有起重机械在在建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建机企业,每个评价周期至少应抽评其中一个工程项目。
评价周期内,未受评的建机企业可以主动向当地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第八条 建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由企业的综合实力得分、安全管理得分、信用记录得分三部分组成,三部分得分之和即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综合实力是指建机企业资质和资格,得分满分为10分。
综合实力基础分为4分,对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以及一体化企业予以加分。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现场管理是指建机企业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得分满分为60分。
现场管理包括建机企业对现场行为的安全管理和对工程项目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2个指标得分占比分别为40%和60%。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
(三)信用记录是指对建机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30分。信用记录基础分为1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计分办法详见附件3。
(四)建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配套表格详见附件4。
第九条 首次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机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成立的建机企业的初始诚信评价得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同类别、同等级企业上一个评价周期诚信评价的平均分作为初始诚信评价分。
第三章 评价信息的采集
第十条 建机企业综合实力信息的采集。
(一)建机企业的资质等级情况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采集。
(二)建机企业承接业务的资格情况从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采集 (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系统”)。
第十一条 建机企业现场管理评价信息的采集。
建机企业现场管理评价信息从“起重机械系统”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采集。
第十二条 建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从“起重机械系统”采集,可采集下列信息。
(一)建机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企业据实录入“起重机械系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二)建机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起重机械系统”,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
⒈ 受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2.受到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3.受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4.受到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公示公告。
国务院、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录入。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三条 建机企业的综合实力得分和信用记录得分由评价系统根据采集到的信息自动计算形成。
第十四条 对建机企业的现场管理评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22〕2号)及本办法。
现场管理评价是监督评价的组成部分,现场管理评价得分通过监督评价计分获得,由评价机构确认后录入系统,同时告知受评建机企业(详见附件4)。
第十五条 建机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由评价系统自动生成、每日更新,并在评价系统实时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建机企业对诚信综合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评价系统提出异议申请。其中,涉及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记录信息的异议由信息录入单位受理,涉及现场管理评价信息的异议由评价机构受理。
第五章 评价成果及运用
第十七条 建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机企业资质、资格审批和动态核查考核的内容以及实施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对建机企业进行诚信分级管理,共分为三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建机企业的初始诚信等级均设定为二星级,诚信等级在下一个评价周期的第一个月更新。2个及以上建机企业兼并重组的,按初始诚信等级设定。
(一)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时,不予评级。
建机企业在诚信综合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取消该年度星级资格。
(二)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5分以下时,诚信综合评价等级为“一星”。
(三)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75分以上90分以下时,诚信综合评价等级为“二星”。
(四)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时,诚信等级为“三星”。三星级为最高等级。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用信用等级高的建机企业。对选用三星级建机企业的工程项目,在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活动中予以加分。
对选用一星级或不予评级建机企业的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实施差异化监管,增加对此类工程项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抽查次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招投标中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7〕17号)所采用的“企业信誉实力分”。
不同时具备租赁、安装和拆卸业务资格的建机企业,可联合其他建机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信誉实力分按照联合体成员中信誉实力分最低的建机企业认定。
鼓励选用一体化建机企业,对一体化建机企业开展诚信综合评价时,按附件1的计分办法给予相应的诚信加分。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动态监管,发现评价机构不按本办法评价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建机企业在接受诚信综合评价时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录入者对录入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时应当依法履职,加强对评价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诚信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⒈ 建机企业综合实力计分
⒉ 建机企业现场管理计分
⒊ 建机企业信用记录计分
⒋ 建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配套表格(表1~表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 日
附件1
建机企业综合实力计分
(一)综合实力基础分。
租赁企业符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有关租赁企业条件的,或安拆企业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得基础分4分。
(二)安拆企业资质加分。
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加分:
1. 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加2分;
2. 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加4分;
(三)租赁、安拆一体化企业资质加分。
一体化企业加2分。
(四)综合实力得分。
综合实力得分为以上三项得分之和,满分10分。
附件2
建机企业现场管理计分
一、现场管理评价的计分公式
(一)对一个工程项目的评价计分。
对一个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评价,仅评价可评价项。
设某接受评价的工程项目:
行为的安全管理共有j个可评价项,第i项的应得分为ɑi1,实得分为ɑi,行为的安全管理得分为A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共有k个可评价项,第i项的应得分为bi1,实得分为bi,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得分为B
该项目的现场管理得分为C
(二)对建机企业的计分。
设某建机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共有n个工程项目接受评价;第i个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得分为Ci;在全区范围内的现场管理得分为G,G满分为60分。
该算式中的Ci为在评价开始当日之前的本评价周期内,已将评价得分C录入评价信息系统的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得分。
二、特殊情况下的评价计分
(一)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建机企业现场管理得分,按已评价的全区所有建机企业现场管理评价得分的平均值计取。
(二)在连续两个及以上评价周期内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建机企业,现场管理得分从第二个评价周期开始,以第(一)款的得分为基础分,后续评价周期的得分按下表逐个周期递减计分。
评价得分比例递减表
无在建工程项目周期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得分比例(%)
|
100
|
80
|
60
|
40
|
20
|
0
|
(三)评价机构评价时发现项目起重机械已开始安装、使用或拆卸,但起重机械信息未录入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应优先抽取未录入的项目进行评价,并对现场管理得分扣减50%。
附件3
建机企业信用记录计分
一、良好行为记录加分
(一)建机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参与抢险救灾、扶贫或社会公益活动中获得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国务院通报加5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加3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加2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加1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二)建机企业组织开展设区市级及以上起重机械专题观摩会的得分:
⒈ 被推荐组织开展自治区级观摩会的每次加4分,有效期为24个月。
⒉ 被推荐组织开展设区市级观摩会的每次加2分,有效期为24个月。
(三)建机企业的起重机械所在工程项目,被评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的得分:
⒈ 被评为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的,每个加3分。
⒉ 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个加2分。
⒊ 被评为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个加1分。
在每个评比周期内,以上3项加分合计不超过6分。
(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奖项,所加分值参考以上标准确定,有效期为24个月。
(五)建机企业在区外开展业务的加分:
⒈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在区外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计分标准,参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计分。
⒉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在国外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计分标准,参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获得国家级奖项计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一)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扣分:在全国范围内,建机企业造成起重机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6分;该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的扣12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机企业发生起重机械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发生一起扣4分;该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的,扣8分。有效期为24个月。
(二)行政处罚扣分:
⒈ 在起重机械租赁、安拆活动中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的,每一次扣6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⒉ 在起重机械租赁、安拆活动中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一次扣4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⒊ 在起重机械租赁、安拆活动中受到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一次扣3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⒋ 在起重机械租赁、安拆活动中受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一次扣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三)通报批评扣分:
因起重机械租赁、安拆、招标投标、资质及合同履约等市场行为不规范,或因企业提供或录入“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等政府或行业信息监管平台的信息不属实,或因其他情况,受到通报批评的:
⒈ 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每一次扣5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⒉ 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一次扣3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⒊ 受到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一次扣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⒋ 受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1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三、信用记录得分
信用记录得分=信用记录基础分(10分)+良好行为记录加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满分为30分。
四、相关解释
(一)信用记录有效期以企业获得良好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时点为起点。
(二)同一事项获奖的良好行为记录得分以获得最高级别、得分最高的奖项为准,不重复计分;同一事项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以处罚最重、扣分最多的处罚项为准,不重复扣分。
(三)获奖记录以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党政机关及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证书或牌匾为依据。
(四)通报批评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各级党政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通报文件为依据。
(五)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官网公示公告为准。
(六)行政处罚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不含简易行政处罚书)。
附件4
建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汇总表(表1)
企业名称
|
|
企业类型
|
租赁企业£ 安拆企业£ 租赁安拆一体化企业£
|
评价年度
|
|
评价周期
|
|
综合评价年度得分汇总
|
指标
|
分值
|
得分
|
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合计
|
企业综合实力
|
10
|
|
|
现场管理
|
60
|
|
信用记录
|
30
|
|
诚信综合评价等级
|
一星(★) £
二星(★★) £
三星(★★★)£
|
备注
|
|
备注:1. 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记录得分根据本办法和系统记录的数据通过评价系统自动计算生成,不需评价人员评价;2项指标评价得分满分分别为10分、30分。
2. 现场管理评价得分满分为60分。现场管理评价得分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监督评价”模块自动获取。
3. 建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满分100分)=企业综合实力得分+现场管理得分+信用记录得分。
现场行为安全管理评价表(表2)
工程项目名称:
建机企业(£租赁/£安拆企业): 项目负责人:
评价机构: 评价人员:
其他单位: 其他人员:
序号
|
评价
项目
|
计分标准
(每项次扣分按发现违反的点位累加,单次检查扣分不应超过该项应得分)
|
检查方法
|
依据
|
条款内容或补充说明
|
应得分ɑi1
|
扣减分ɑi2
|
实得分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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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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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租赁企业行为管理
|
1.1.01 租赁企业未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维修保养规章制度的,扣3分。
|
检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维修保养规章制度。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第十一条第(一)点
|
没有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或维修保养规章制度的,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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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2
|
1.1.02 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
通过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查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第十一条第(一)点
|
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予以扣分。
|
5
|
|
|
3
|
1.1.03 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维修保养技术人员的,扣3分。
|
通过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查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第十一条第(一)点
|
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维修保养技术人员的,予以扣分。
|
3
|
|
|
4
|
1.1.04 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未明确租赁双方的维修、保养等安全责任的,扣2分。
|
检查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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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0〕17号)第三大点第(二)小点
|
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在设备进场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维修、保养等安全责任。
|
2
|
|
|
5
|
1.1租赁企业行为管理
|
1.1.05 出租未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起重机械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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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已出租使用的起重机械安全设施和装置的配备情况。
|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4.1.6条;《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2.0.16条;《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9.1.4条
|
起重机械配备的安全设施和装置不全的,予以扣分。
|
5
|
|
|
6
|
1.1.06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未办理产权备案,或备案资料不全,或备案资料伪造的,扣5分。
|
通过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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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第八条
|
租赁企业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备案。产权单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合格证;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五)《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见附件1);
(六)设备备案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
5
|
|
|
7
|
1.1租赁企业行为管理
|
1.1.07 出租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或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扣5分。
|
检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技术档案情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七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原始资料: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处理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包括设备进场前维保记录、安装完毕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5
|
|
|
8
|
1.1.08 租赁企业未参加其出租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或未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的,扣2分。
|
检查租赁企业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0〕17号)第五大点第(一)小点
|
不能提供租赁企业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的,予以扣分。
|
3
|
|
|
9
|
1.1.09 参与起重机械维修保养的人员,未受聘于该起重机械的租赁企业的,每人扣2分。
|
检查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人员的聘用合同(或协议)。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0〕17号)第五大点第(一)小点
|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的人员受聘于租赁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的。至少抽查2人。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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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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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租赁企业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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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未按月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照片上传至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的,每月扣2分。
|
通过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查看。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0〕17号)第五大点第(二)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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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及时将起重机械主要零部件的维修保养和更换记录等上传至起重机械管理系统。至少抽查3个月。
|
6
|
|
|
11
|
1.1.11 起重机械标准节、附着装置和主要部件无可追溯的永久性标志的,每台设备扣5分。
|
检查项目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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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第四大点第(一)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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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标准节、附着装置和主要部件无可追溯的永久性标志的,予以扣分。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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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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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未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的,每台扣3分。
|
查阅检查记录、周期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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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第四大点第(三)小点
|
设备数量大于或等于2台时,至少抽查2台。
|
6
|
|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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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由劳务企业租赁使用,每台扣3分。
|
查阅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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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第十一条第(五)点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不能由劳务企业租赁使用。设备数量大于或等于2台时,至少抽查2台。
|
6
|
|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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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拆企业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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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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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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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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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拆企业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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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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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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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安拆企业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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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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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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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拆企业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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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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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2.03 安拆企业未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本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扣3分。安拆方案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或论证未通过即实施的,扣5分。
|
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0〕1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安拆企业未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审签手续不全的,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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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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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2.04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安拆企业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未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或交底人、被交底人不正确的,扣3分。
|
检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0〕10号)第二十条
|
交底人应为本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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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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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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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拆企业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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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拆企业未将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审批的,扣3分。
|
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审情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点
|
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拆企业未按规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审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的。
|
3
|
|
|
19
|
1.2.06 安拆企业未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扣2分。
|
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四)点
|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失的,予以扣分。
|
2
|
|
|
20
|
1.2.07 安拆企业未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扣5分。
|
根据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三条
|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予以扣分。
|
5
|
|
|
21
|
1.2.08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未按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及说明书要求进行自检验收,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的,扣3分。
|
检查安拆企业自检合格证明。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四条
|
安拆企业未按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及说明书要求进行自检验收的,予以扣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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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1.2安拆企业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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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安拆企业在设备使用前未填写《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移交书》,未向使用单位告知安全使用程序的,扣2分。
|
检查《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移交书》、安全使用程序告知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第十二条第(二)点第6小点
|
无法提供《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移交书》、安全使用程序告知等佐证材料的,予以扣分。
|
2
|
|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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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安拆企业未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未提交《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的,扣2分
|
检查《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第十二条第(二)点第7小点
|
安拆企业未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职责的,予以扣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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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1.2.11 安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的,扣3分。
|
检查安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三条
|
安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的,予以扣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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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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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安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未对本企业负责安装、拆卸的起重机械开展定期巡查的,扣2分。
|
检查安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记录。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三条
|
安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未对本企业负责安装、拆卸的起重机械开展定期巡查的,予以扣分。
|
2
|
|
|
26
|
1.2安拆企业行为管理
|
1.2.13 安拆企业未建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或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不全的,缺1项扣1分。
|
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五条
|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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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27
|
1.2.14 安拆企业未参与基础验收,或未进行基础验收或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即进行安装的,每台扣2分。
|
检查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记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第十二条第(二)点第2小点
|
安拆企业未参与基础验收,或基础验收未进行、不合格即进行安装的,予以扣分。
|
4
|
|
|
28
|
1.2.15 安拆企业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附着装置和已达到使用年限的零部件的,扣5分。
|
检查项目使用的起重机械安装情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条
|
安拆企业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予以扣分。
|
5
|
|
|
29
|
1.2.16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信号工、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发现1人扣3分。
|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
|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信号工、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予以扣分。至少抽查2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
6
|
|
|
30
|
1.2安拆企业行为管理
|
1.2.17 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后,安拆企业作业人员未及时把关键节点自检相片及自检结论上传至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的,扣2分。
|
通过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查看。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第四大点第(二)小点
|
关键节点自检相片及自检结论未上传至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的,予以扣分。
|
2
|
|
|
31
|
1.2.18 起重机械司机和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未与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扣2分。
|
检查起重机械司机和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的书面劳动合同。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第二大点第(二)小点
|
起重机械司机和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未与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予以扣分。
|
2
|
|
|
32
|
1.2.19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未与安拆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安装、拆卸和顶升加节工作的,扣2分。
|
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与安拆企业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第二大点第(一)小点
|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必须与安装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和顶升加节工作。
|
2
|
|
|
33
|
1.2.20 起重机械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扣5分。
|
根据安装方案、规范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情况。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4.1.4条
|
起重机械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予以扣分。
|
5
|
|
|
34
|
1.2安拆企业行为管理
|
1.2.21 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或缺失的,每处扣5分。
|
标准节螺栓连接情况。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点
|
至少应抽查3节。
|
15
|
|
|
35
|
1.2.22 建筑起重机械附着点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方案和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每台扣3分。
|
检查起重机械附着安装情况。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二)点、第(三)点
|
附着点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方案和使用说明书要求的,予以扣分。设备数量大于或等于2台时,至少抽查2台。
|
6
|
|
|
分数
|
合计
|
|
|
|
评价
得分A
|
|
评价人签名: 租赁、安拆企业代表签名: 评价日期:
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表(表3)
工程项目名称:
建机企业(£租赁/£安拆企业): 项目负责人:
评价机构: 评价人员:
其他单位: 其他人员:
序号
|
评价项目
|
计分标准
(每项次扣分按发现违反的点位累加,单次检查扣分不应超过该项应得分)
|
检查方法
|
依据
|
条款内容或补充说明
|
应得分bi1
|
扣减分bi2
|
实得分bi
|
1
|
2.1物料提升机
|
2.1.01 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器、停层装置或限位装置的,每台扣5分。
|
检查现场、专项施工方案。
|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6.1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5.3条
|
抽查现场所有起重设备。设备数量大于或等于2台时,至少抽查2台。
|
10
|
|
|
2
|
2.1.02 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用缆风绳固定井架的,扣3分。
|
检查现场、专项施工方案。
|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8.3.2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5.3条
|
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用缆风绳固定井架的,予以扣分。
|
3
|
|
|
3
|
2.1.03 钢丝绳的规格不符合标准及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扣1分。
|
检查现场、使用说明书。
|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5.4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5.3条
|
钢丝绳的规格不符合标准及使用说明书要求的,予以扣分。
|
1
|
|
|
4
|
2.1.04 缆风绳、地锚的设置不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每处扣1分。
|
检查现场、专项施工方案。
|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8.2节、第8.3节、第8.4节。
|
至少应抽查4处。
|
2
|
|
|
5
|
2.1物料提升机
|
2.1.05 附墙架安装不符合标准要求,每处扣2分。
|
检查现场及方案
|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8.2条
|
至少抽查5处。
|
10
|
|
|
6
|
2.1.06 未按规定在物料提升机安装、降节等作业前对设备相关构件、节点进行安全检查的,扣5分。
|
检查物料提升机安装、降节等作业前的安全检查记录。
|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9.1.4条
|
设备数量大于或等于2台,至少抽查2台。
|
10
|
|
|
7
|
2.2施工升降机
|
2.2.01 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使用期限的防坠安全器的,扣5分。
|
检查现场、标定证书。
|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4.1.7、5.2.2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6.3条
|
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使用期限的防坠安全器的,予以扣分。
|
5
|
|
|
8
|
2.2.02 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开关的,每台扣2分。
|
检查现场。
|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5.2.10条
|
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开关的,予以扣分。
|
4
|
|
|
9
|
2.2.03 附着装置的预埋、设置、安装、间距、水平距离等不符合产品说明及技术标准的,每处扣2分。
|
检查现场及方案
|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4.1.9、4.1.10、4.1.11条
|
至少抽查5处。
|
10
|
|
|
10
|
2.2.04 地面防护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门限位装置、天窗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下极限开关、急停开关、上限位开关、上极限开关、防松绳或超载控制装置等安全装置失效的,每处扣2分。
|
检查施工升降机各类安全装置。
|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4.1.6条
|
设备数量大于或等于2台时,至少抽查2台。
|
10
|
|
|
11
|
2.2施工升降机
|
2.2.05 防坠安全器失效,或未在有效检定期限或寿命期限内的,每台设备扣5分。
|
检查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
|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4.1.7、5.2.2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6.3条
|
设备数量大于或等于2台时,至少抽查2台。
|
10
|
|
|
12
|
2.2.06 每天开工前和每次换班前,施工升降机司机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无检查记录的,缺1份扣2分。
|
随机查阅施工升降机的检查记录。
|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5.2.20条
|
起重机械司机与起重机械出租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天开工前和每次换班前,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无检查记录的,予以扣分。至少抽查5份。
|
10
|
|
|
13
|
2.2.07 未按规定在施工升降机安装、降节等作业前对设备相关构件、节点进行安全检查的,扣5分。
|
检查施工升降机安装、降节等作业前的安全检查记录。
|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4.1.3条
|
设备数量大于或等于2台时,至少抽查2台。
|
10
|
|
|
14
|
2.3塔式起重机
|
2.3.01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高度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扣10分。
|
检查起重机械。
|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6节;《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4.0.3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7.3条
|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扣分。
|
10
|
|
|
15
|
2.3.02 吊索具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扣2分。
|
检查起重机械。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6.1节、第6.2节、第6.3节
|
吊索具的直径、外观质量、连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扣分。
|
2
|
|
|
16
|
2.3塔式起重机
|
2.3.03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采用其它代用品代用的,每处扣1分。
|
检查起重机械。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3.4.13条
|
至少应抽查6处。
|
3
|
|
|
17
|
2.3.0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扣3分。
|
检查起重机械。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6.2.2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7.3条
|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扣分。
|
3
|
|
|
18
|
2.3.05 每天开工前和每次换班前,施工升降机司机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无检查记录的,缺1份扣2分。
|
随机查阅施工升降机的检查记录。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4.1.09条
|
起重机械司机与起重机械出租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天开工前和每次换班前,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无检查记录的,予以扣分。至少抽查5份。
|
10
|
|
|
19
|
2.3.06 未按规定在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降节)等作业前对设备相关构件、节点进行安全检查的,扣3分。
|
检查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降节)等作业前的安全检查记录。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3.4.1条
|
设备数量大于或等于2台时,至少抽查2台。
|
6
|
|
|
20
|
2.3.07 多塔作业,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间距小于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每处扣3分。
|
检查起重机械安装现场。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2.0.14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7.3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2.22条
|
设备数量大于或等于3台时,至少抽查3台。
|
6
|
|
|
21
|
2.3塔式起重机
|
2.3.08 附着装置的预埋、设置、安装、间距、水平距离等不符合产品说明及技术标准的,每处扣2分。
|
检查现场及方案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3.3条
|
至少抽查5处。
|
10
|
|
|
22
|
2.3.09 塔式起重机主要结构构件严重变形、开裂、严重锈蚀或有可见裂纹的,每个构件扣5分。
|
检查起重机械。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2.0.16条
|
至少抽查3个主要构件。
|
10
|
|
|
分数
|
|
|
|
|
评价得分B
|
|
评价人签名: 租赁、安拆企业代表签名: 评价日期:
说明:1.本表用于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安拆企业及一体化建机企业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评价,仅评价可评项。
建机企业工程现场管理评价情况汇总表(表4)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
|
建机企业
|
|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
|
|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
监理单位
|
|
总监、联系电话
|
|
施工单位
|
|
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
|
评价人员(签字)
|
|
在场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
|
扣分项描
述(系统生成)
|
请建机企业立即改正上述扣分项,并举一反三,对本工程项目所有的单位工程以及所涉及到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整改通知单和评价结果告知单将通过网上“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送达,请及时查收。
|
扣分项确认
|
(以上内容属实)
建机企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上内容属实)
其他在场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其他事项(拒签记录或记分异议事项)
|
|
核查意见:
核查人:
核查日期:
|
备注:1.“扣分项描述”应列出扣分项的具体条目。
2.本汇总表应在评价系统网上形成记录,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施工现场受网络限制的,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上的记录信息录入“广西建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
3.责任人不认可扣分项的,应在“其他事项”栏中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4.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既不陈述理由或提出异议,也不签字确认的,评价人员应在“其他事项”栏上予以注明。
5.评价时工程信息未录入“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工程的现场评价得分扣减50%。
|
说明:本单一式三份,受评单位、评价机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建机企业工程现场管理评价结果告知单(表5)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
|
施工许可证号
|
|
受评企业类别
|
租赁企业£ 安拆企业£ 一体化企业£
|
受评企业
|
|
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维保单位
|
|
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评价机构
|
|
评价日期
|
|
评价人员
|
|
评价人员相关
证件号码
|
|
扣
分
项
清
单
|
|
项目评价结果
|
汇总分
|
折算系数
|
项目评价得分
|
|
|
|
根据《广西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和拆卸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规定,将建机企业现场管理评价扣分项及评价结果告知如上。
工程租赁、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信息未录入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建筑起重机械工程评价得分扣减50%,折算系数取0.5。
评价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本工程评价结果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生效。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本单一式三份,受评企业、评价机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