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对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管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分配方法,《办法》规定将采取定额包干的方法,其标准为:过渡居住的过渡安置房,按过渡安置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配套建筑,按配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配套的生活燃气设施,按套安排,每套300元;场地平整及水、电、路、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实行定额安排。《办法》规定,在资金下拨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根据建设计划和工作进度,按照资金分配标准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部审核后及时向有关省(市)财政厅(局)下达并拨付资金。各有关省(市)财政厅(局)在收到财政部下拨资金后要及时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拨付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各地根据本省(市)人民政府或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指挥部的要求制订。
在监管方面,《办法》要求各有关省(市)财政厅(局)要建立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使用周报制度,及时将省、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拨付的情况和定额包干资金外安排的资金及拨付情况及时上报。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加强日常管理。(张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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