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汶川特大地震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震区大部分建筑遭到破坏,部分地区被夷为平地,灾后重建是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借鉴发达国家灾后重建的经验,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灾后重建具有重要意义。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根据灾区资源禀赋、地理特征、地质条件、气象气候、经济状况、社会文化环境等,借鉴发达国家灾后重建经验,建设体现生态文明的新城镇、新农村。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树立新的资源观,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以废弃物循环利用为核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
要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编制重建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按照产业体系共生、基础设施共享、人居环境和谐的原则,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及工业基础等实际情况,优化城乡产业结构和总体布局,建立或重建完整、高效、合理的产业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发展要求规划住宅建设;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搞好生态恢复;按照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建设供电、供热、供水及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共享度;按照节约用地的要求,加强空间约束,统一规划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提高用地效益。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及关联产业,逐步实现生产、生活和旅游设施融合的目标,力争把灾区建成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样板。
(二)突出抓好灾后废弃物处置及资源化利用
地震灾害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数量巨大,成分复杂,生活垃圾、日常用品、动物尸体混杂,有毒有害物质并存,危害严重。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废墟清理和废物利用。针对粪便、废弃临时救灾物资、建筑废弃物、道路桥梁废弃物、损坏生活用品、厂矿企业废弃物等,按照先后顺序分为立即处置类、集中安放或处置类、可再使用或保管类、可直接回收利用类、可资源化利用类等,在灾区内尽最大可能减量处理后逐步加以利用。每一个环节都要注意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要制定灾后废弃物再生利用设备紧急调配、合理使用计划,开展技术与信息共享,每个村镇以上行政单位要指定一个集中安放场所;建立大型破碎、分类回收装置共用和租赁制度;按照废弃物的产生量和交通情况,建设一批较大规模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道路、桥梁废弃物、残留物也要尽最大可能进行分类回收和有效利用,利用移动式设备,就地取材,边回收、边再生、边利用。
(三)建设资源节约型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共享是减少资源能源消耗的重要措施。公用设施建设要考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投资。改变由各企业、各单位自建分散的、小而全的公用配套设施的传统模式,实现小城镇及工业园区的公用辅助设施资源共享。根据区内主体项目对水、电、气的需求,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污水处理厂、热电联供厂、天然气管网等项目,形成集约使用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为一体的公用工程。按照灾后基础设施重建与循环经济设施同步建设的思路,恢复区域经济活力。污水处理设施及城市管网设计,要同时考虑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系统,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加工、利用体系,有重点、有步骤地培育区域静脉产业;鼓励可消纳工业及城市废弃物的水泥厂、建材厂、垃圾发电厂、钢铁厂的建设或重建,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
(四)着力建设生态产业体系
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目标,建设生态工业体系。根据灾区现有工业基础,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产业体系共生。通过生态设计实现源头减量,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过程节约,通过废渣、废气资源化、废水再利用实现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减少废物产生和排放。
(五)全面推行节能环保绿色建筑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尽可能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城市采用集中供冷、供热、地源热泵等高效节能设施;乡镇采用被动式太阳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农村住宅要配套建设沼气池,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
(六)加快推进人居环境和谐
重建家园和生态恢复要同步进行,要高度重视塌方、山崩、地裂等的危害,在家园重建的同时致力于生态恢复。鼓励使用塌方、滑坡、泥石流等散落的山石、泥沙进行建设。对于灾后没有进行清理、加固、生态化修复或资源化利用的地区,禁止开采天然石膏、山石、泥沙、黏土。大力开展绿化造林活动,切实做好九寨沟等地古树名木、林地林木和自然地貌的保护与管理;要充分考虑大气和水的环境容量,生态恢复和生态社区的建设情况,土地资源和人口的承载力,绿地系统的平衡关系等人与自然的和谐。居住设施选址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注重建筑和环境的协调,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体现独具民族特色、民居风格,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法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