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四川大地震使大量民房倒塌,沦为废墟。拥有属于自己的产权,看起来悦目、住起来舒心的房子,是许多受灾群众发自内心的渴盼。但是,为了确保自己建房工作的顺利进行,受灾群众要依法行事,切莫闯法律的“红灯”。
红灯一:建房地址与重建规划不符
案例:
周某所居住的村子处于地震中心,村庄房屋完全被震塌。由于他家经济条件尚可,有一定的积蓄,故不想给政府添太多麻烦,打算在清理完废墟后,自力更生,在原地修建自家房屋。村支书获悉后,提醒他说:“我们村受‘5·12’大地震的破坏,山体滑坡严重、地质条件特殊、生态环境脆弱,是否需要整体搬迁,还有待上级部门所制订的恢复重建规划确定。”周某闻后顿时恍然大悟:自己辛辛苦苦重建了住房,如果到时详细的重建规划出来了,结论是此处不适宜建房,原来的住户必须全部搬走。那么,自己新建的住房自然要闲置,岂不是吃了大亏?于是,他决定等当地重建规划出台后再作计划。
点评:
地震灾后的恢复重建规划,主要包括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它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务院2008年6月8日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作出安排。”同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周某家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复杂,不太适宜建房,因此有待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出台后确定该地是否作为居民点,进而是否允许建房。周某果断地暂缓建房,是十分明智的。
红灯二:筹集建筑材料违背法律规定
案例:
张某家的房子在地震中受到毁损,他正计划着重新建房。可是,建房不仅需要水泥、红砖、钢材等材料,还需要大量河砂和木材。水泥、红砖、钢材等固然必须花钱购买,但他认为,至于河砂,自己完全可以去离家不远的河里掏;至于木材,也可以径直去自家的责任山上砍伐。他妻子听后,提醒他说:“你那样做,当心触犯法律。”
点评:
我国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需报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由此可见,河里的砂子,不是随便可以开采的。此外,森林是绿色宝库,对于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美化环境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森林的生态效益远远超过其经济效益,我国十分注重保护森林资源,对林木的采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在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到河道里采砂。而他家责任山上的林木,不属于“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因此必须凭证采伐,他在没有依法领取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随意采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红灯三:发包工程不问承包人资质
案例:
马某是汶川灾区的一名泥水工,经常在外面承包些基建工程。王某家的房子毁于地震,初步决定重新修建一栋面积300余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并计划将工程交给老马做。王某的一位朋友听说此事后提醒他说:“马某只不过是一名个体包工头而已,并不是什么正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将房子发包给他修建,好像不妥当。”对此,王某无所谓地答道:“没关系,马某修建过许多房屋,在建筑方面内行得很。”
点评:
我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其中的“各类房屋建筑”,理所当然包括各类灾后重建的住房。故灾民建房,也必须遵守该法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这就意味着,没有取得资质证书而承包工程,或者虽然取得了资质证书,但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规定越级承包工程的行为,都属禁止之列,如实施这种行为,将受到处罚。同时,《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如有违法所得,还应没收。”
上述案例中,如果王某果真将工程发包给马某,即使主管部门不处罚,一旦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于王某在发包工程时没有审验马某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王某也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可见,将住房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人修建,严重违法,存在很大风险隐患。(作者工作单位系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袁仕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