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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力保震区房屋安全
2008/8/27 9:09:01   来源:中国建设报
    为了规范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制定的《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于近日公布施行。  

  意见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房屋建筑修复加固、房屋建筑拆除、鉴定费用及修复加固工程计价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共分6章34条。  

  意见对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范围及实施作出规定,即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应当在房屋建筑安全性应急评估结论的基础上进行:应急评估结论为轻微损坏的,不再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可直接进行修复;应急评估结论为中等破坏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地震灾区所在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加固措施;应急评估结论为严重破坏的房屋建筑,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危房鉴定或可靠性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意见规定,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抗震设计、修复、加固按以下原则执行:轻微受损的,按房屋修建时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通过修复施工,恢复到震前状态;中等以上破坏、具有加固价值的,按照地震后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房屋修建时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加固。工程技术措施无法执行或不能达到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结构补强。意见还规定,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服务设施,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新的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  

  意见在房屋建筑拆除章节中规定,鉴定为严重破坏已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应当依法实施拆除。危房拆除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拆除,也可以委托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拆除。拆除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交书面同意意见。 (王玉华  薛学轩  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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