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灾情 | 关怀 | 救援 | 反思 | 感动 | 重建 | 评论 | 小常识 | 视频
灾后重建需厘清用工性质
2008/8/27 9:34:48   来源:中国建设报
  “5·12”汶川大地震使千千万万灾区群众失去家园。在灾后重建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劳动力。建筑领域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较高的风险,容易出现施工人员伤亡的情况。同时,由于用工性质不同,作为灾区群众的“房东”所须承担的责任也明显不同。所以,灾区群众在组织劳力重建家园时,一定要厘清用工性质,明确自己和对方的权利及义务。  

  雇佣用工  
  案例:  

  刘某是一名建筑包工头,地震使他家的房子倒塌。近日,他组织11名农民工重新建房,设计、材料采购等均由他操办,他还规定农民工们每天应按他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平均每天的工资为60~80元不等。日前,民工李某不慎摔倒,右腿擦伤,但仅休息两天,又缠着纱布上班了。对于李某,刘某不仅没有扣其任何工资,而且还负担了李某的全部医药费用。  

  点评:  

  在建房施工过程中,李某等工人受刘某的安排和指挥,且由刘某按李某等人的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可以认定刘某和李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刘某是雇主,李某等人是雇员。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其中的“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都应该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这种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这种责任,只是雇主赔偿后,可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中,雇主刘某承担了雇员李某的全部损失,与上述法律的规定相符。  

  承揽用工  
  案例:  

  贺某家的房子因地震变成了危房,必须拆除重建。张某是当地技术过硬的木匠,贺某与张某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贺某将自家新房的全部木工作业发包给张某,包括所有屋檐木、房门、窗户由张某制作并安装;门、窗必须开、关灵活;张某完工后,贺某付给张某3000元报酬;如住房交付使用后二年内木工构件出现质量问题,张某应免费修理。近日,张某在加工门板时,被钉枪扎伤右手。张某的妻子建议他去找贺某索要医疗费,他断然拒绝并表示:这事不能找贺某,只能怪我自己倒霉。  

  点评:  

  承揽合同亦称加工承揽合同,一般指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按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在本案中,定作人是贺某,承揽人是张某。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则按约定付给承揽人报酬。承揽人与定作人不存在管理和指挥的关系,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依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承揽人如果在工作中受伤,因不属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定作人不应承担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承揽人张某在制作定作物的木工作业过程中受伤,坚持自己承担责任,不向定作人主张赔偿,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帮忙用工  
  案例:  

  杨某家的房屋因地震而倾斜,瓦片也大多撒落至地上。杨某夫妇在清理废墟时,邻居郭某和妻子见状也前去帮忙。由于两家关系素来融洽,彼此之间你帮我助早已习已为常,杨某夫妇这次也没有拒绝。谁料郭某在搬运瓦片时,被一颗锋利的铁钉扎伤右脚,当即鲜血直流。杨某疚歉地说:你是帮我做事受的伤,医药费应该由我来出。郭某笑着答道:这点伤算不了什么,涂点消炎药自然会好,要你出什么药钱!  

  点评:  

  郭某是自愿帮助杨某清理房屋,郭某属于帮工人,杨某属于被帮工人。帮工行为最明显的特征有两点:一是自愿,帮工人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愿实施帮工行为;二是无偿,帮工人并未向被帮工人请求支付任何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同是地震受灾户,患难之际同甘共苦、互相之间无私帮助的现象比比皆是。既然杨某对郭某的帮工行为并没有明确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对郭某的损伤,杨某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但郭某坚持不让杨某负担,体现了灾区群众之间心心相印、血浓于水的深厚情谊。袁仕友 
  

打印】【关闭】  
  + 图片动态 更多>>
北川20余套民居重建设计方案出..
广西建设系统抗震救援队返桂(组..
广西一批环卫设备及时发往四川灾..
宋继东厅长赴四川灾区看望慰问..
自治区建设厅广大党员踊跃交纳..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广西建设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