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2006〕14号
各市房产主管部门,各县建设局(房产局):
近年来,我区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中坚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有效地促进了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更好地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35号和142号令的精神,现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逐级申报制度
申报机构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关业务的,包括新办、延期等,都需经营业执照注册所属地级市的房产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注册地在县(市)级的,还应由县(市)级房产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签署意见。签署完初审意见的申报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由各地级市房产主管部门或各申报机构报我厅审查。申报机构申请核准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应填写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申请表(申报二、三级资质)》(附件2),按《申请核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需提交的材料》(附件1)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需先经过所在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我厅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我厅报建设部。在建设部未批准之前,原二级资质证书仍是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有效凭证。建设部核定为一级的,原资质证书失效;建设部未批准为一级资质的机构,原二级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属于到期需延期的,由我厅续发二级资质证书。
二、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建设部第142号令精神,我厅决定每年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要求。我厅对全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统一定为每年3月1日-4月15日。对2005年度检查的时间可延长至2006年5月15日。2005年11月30日前取得资质的机构都必须参加本次检查。各地级市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好所辖行政区范围(包括所辖区、市、县)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初检工作,并统一将初检材料按时报送我厅房地产管理处。逾期未报送的,由受检机构或房产主管部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受检机构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
(二)检查程序和需提交的材料。各机构需按时填写好《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填报表》(附件4),提交相应材料(附件3)到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初检。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机构在年度内依法经营、技术人员、年度业绩等情况,提出初检意见。
(三)检查结论。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合格。对完全达到建设部第142号令要求,且在年度内未发生虚假评估、恶性竞争等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事故的机构,年度检查评定为“合格”。 2、基本合格。属于以下条件之一的,评定为“基本合格”:
第一,按照建设部第142号令要求,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其中一项定量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定性和定量指标均达到标准要求)的机构,且在年度内未发生评估重大事故及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机构年度内有不良记录或投诉(经核查属实)两起以内(含两起),但机构能较好及时整改并消除了不良影响,未造成社会严重影响后果的。
第三,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监督检查材料但经审核符合检查标准达到合格的,一律定为“基本合格”。
3、不合格。对于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或在年度内发生过评估重大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符合上述“合格”和“基本合格”条件的机构,检查结论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机构,我厅将予以通报并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间,机构按降一级资质等级处理(原属于二级资质的,降为三级;原属于三级资质的,降为三级暂定;原属于三级暂定的,取消资质,在资质证书附本备注登记栏中注明),情节严重的直接撤消其资质。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的机构,将按资质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四)估价机构无故不参加检查的,视同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我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认真把好初检关。重点检查估价报告、估价质量、估价档案的管理和完善情况、估价师从业经营情况;对于进入拆迁市场的估价机构,房产主管部门要联合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共同对这些机构给予年度评定,并建立健全本地区拆迁市场估价机构评价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加快建立各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快对估价机构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建立健全估价机构基本信用信息。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在年度内有违法违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的估价机构,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视情节予以公示,并在年度监督检查的初检意见中予以注明。
(七)检查情况说明:
1、有关材料和填报表可登录“广西建设信息网”的房地产管理处中下载。网址:http//www. gxcic.net。 2、请各市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统一将受检企业的材料报送我厅房地产管理处(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21号室)。
三、明确资质到期需办理延期手续的程序。
(一)对于在2005年11月30日前获批准的估价机构资质:办理延期需按建设部142号令重新核准,按附件1提交材料。
(二)对于在2005年11月30日后获批准的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内均参加年度检查并且检查合格的机构,办理延期时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和营业执照来办理延期;有效期内参加年度检查的次数少于2次(含2次)或有1次以上(含1次)为“基本合格”的机构,重新核准,按附件1提交材料。 四、对于三级暂定资质的管理规定。
暂定期满需申报正式三级的机构,如暂定期内无故不参加年度检查或评定未达相应标准,不能评定为三级,可继续核发三级暂定资质(有效期一年);一年后仍不达到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 各市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所辖市(县)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严格按程序办理资质相应申报手续。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厅房地产管理处反馈。
附件:1.申请核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需提交的材料(见房产处办事指南)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申请表(申报二、三级资质)(见房产处办事指南)
3.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需提交的材料.doc
4.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申请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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